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工作日15日
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单位 省自然资源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级层 省级 办理对象 法人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是否涉及中介 不涉及中介服务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30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15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方式 不收费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其它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邮递办理结果
办理形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申请人只须办结后领取结果 通办范围 全省
监督投诉 0371—68108088 咨询电话 0371-61656711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办理地点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才高街与正光路交叉口往北100米毛尖大厦一楼河南省政务服务大厅
交通指引 乘坐162路、Y31路公交车,在正光路众旺路下车;或乘坐地铁1号线,在农业南路站下车。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河南政务服务网、河南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该事项的办理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6年1月8日予以修改修订)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信息表
纸质
申请人自备 2 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专家意见
纸质
申请人自备 1 0

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