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
工作日5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单位 省自然资源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级层 省级 办理对象 法人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是否涉及中介 不涉及中介服务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20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5
是否收费 收费方式 不收费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否

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批文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邮递办理结果
办理形式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网上申请和预审,窗口纸质材料收件受理 通办范围 全国
监督投诉 0371—68108215 咨询电话 0371—68108762、68108770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地点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才高街与正光路交叉口往北100米毛尖大厦一楼河南省政务服务大厅
交通指引 地铁1号线农业南路站D出口向西350米,公交金水东路农业南路站(43、47、115、186、305、乘坐162路、Y31路公交车,在正光路众旺路下车;或乘坐地铁1号线,在农业南路站下车。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河南政务服务网、河南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该事项的办理进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申请表
纸质
申请人自备 1 0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纸质
申请人自备 0 1
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
纸质
申请人自备 1 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附图及附件
纸质
申请人自备 0 0

一、领取人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二、领取人应携带申请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领取的不必携带)。